叶轮数目 | 1~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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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蚀余量 | 1~80(m) |
结构原理 | 喷射泵 |
轴功率 | 1~90 |
材质 | 铸铁 |
功率 | 5kw |
规格 | IS50-32-125,IS50-32-160,IS50-32-200 |
级数 | 单级 |
流量 | 1~800(m3/h) |
排出口径 | 50~800(mm) |
吸入口径 | 50~800(mm) |
性能 | 不阻塞,变频 |
扬程 | 1~500(m) |
用途 | 管道泵 |
转速 | 2900 |
泵轴位置 | 边立式 |
叶轮结构 | 封闭式叶轮 |
叶轮吸入方式 | 单吸式 |
品牌 | 伽利略Galileo |
型号 | IS,IR型 |
1、质量可靠,使用寿命长 2、运行稳定,少去操心 3、服务周到,维护及时
一、用途及特点
IS、IR型泵是卧式单级单吸清水离心泵,用于工农业及城市、排水、消防供水等。
供吸送清水及物理化学性质类似水不含固体颗粒的液体。它广泛适用于工农业及城市、排水、消防供水等。
IS、IR型泵系根据国际标准IS02858所规定的性能和尺寸设计,其技术标准均向国际标准靠拢,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它是我国推广的节能泵类产品之一。
本泵结构简单,性能可靠,体积小,重量轻,抗汽蚀性能好,电耗低,使用维修方便。
IS、IR型泵通用性广,全系列共140种规格,但只用四种轴;同一规格的轴,轴承,轴封,
能互换;全系列泵的悬架也只有四种。
泵转速分为2900和1450转/分两种。
性能如下: 2900转/分 1450转/分
**大流量: 240米3/分400米3/分
**高总扬程: 125米 55米
**高转速: 3500转/分(用于60调波电源时,叶轮直径有所减少)
**高工作温度:80℃
允许吸入管路压力0.3MPa,泵的**高使用压力1.6MPa。
二、结构说明
本泵为后开式,拆开泵盖和叶轮时不需拆卸吸水和排出管路。悬架内装有两个滚珠轴承,用机器油或润滑脂润滑。泵通过弹性联轴器由电动机直接驱动。涡室、脚、进水法兰和出水法兰铸成一个整体。
三、型号意义
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:
木箱、泡沫或纸箱包装,因本泵属于重物只能发物流(需到物流站自提),其它疑问请联系我们。
以上价格含17%税,上海苍茂实业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开17%增值税专用**,开票请提供开票资料。
售后服务承诺
1.产品提供免费维修一年,免费维保期间内如发生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损坏(不可抗力原因除外),上海苍茂实业将及时免费更换和修理。
2.产品实行终身包修,免费保修期满后买方如委托上海苍茂实业进行维护保养,上海苍茂实业将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件(出厂价),并详细列出维保内容。
3.上海苍茂实业本着以客户利益为**,想客户所想、急客户所急,尽己所能满足客户的要求,做好售后服务。
产品品质承诺
1.上海苍茂实业对产品的质量及交货期负责,产品交货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(易损件三个月),终身维护。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后果,上海苍茂实业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如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后果,上海苍茂实业将以**低成本价对设备进行维护。
2.对所有分供方都进行考察、评审,所有产品的采购都只在合格分供方进行。对分供方所提供的原材料、外购件、外协件都需经过严格复查,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;
3.产品制造严格执行“双三检”制度,不合格零件不转序、不装配、不出厂;
如还有其它疑问请联系我们:
总机:400-669-6667
联系电话:021-51029332
工程采购脱离政府采购统计两公共采购法待统一
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已经列入**2006年的立法计划。前不久**发改委法规司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长沙召开第二次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立法调研座谈会。对于这个正在起草中的条例,社会各方面都极为关注。近日,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在条例出台之前,当务之急是应当先统一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》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。在国外,占政府采购份额80%以上的是政府工程采购,而国内多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都属于货物和服务采购,工程采购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的"软肋"。2005年,我国的政府采购额为2500亿元。而据估算,我国仅工程采购一项,政府一年支出至少七八千亿元。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,工程采购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,但目前并未被纳入政府采购统计。也**是说,我国的绝大部分工程采购都是由缺乏监督的各部门分散进行的。为什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,却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?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**律师谷辽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问题的根源在于《招标投标法》和《政府采购法》两部法律的并行。1999年8月30日,由**发改委牵头起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获得全国人大通过,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而**初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《政府采购法》则到2003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。谷辽海说,我国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均属于同一位阶的两部公共采购法,都是属于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。但两部法律存在着一些缺陷、冲突和矛盾。曾经参与《政府采购法》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邓峰也认为,《招标投标法》实施六年来,由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,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、主管机关、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,由此,相关的权力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,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普遍存在商业贿赂、"黑箱操作",众多官员纷纷栽倒在"工程"上。"《政府采购法》实施后,统一了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,也**是我国各级财政机关。但前后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方面还是存在着严重的抵触。"谷辽海说,前一部法律规定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管辖各自的公共采购,即分散采购。后一部法律则以集中采购为主。为此,部委之间纷纷出台本部门的行政规章,从而造成部门之间的规章相互"打架",导致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说,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,我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是同时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》的内容,但两部法律的主管机关、信息披露制度、回避制度、质疑程序、投诉程序、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不相同。一旦发生争议,不论是行政主体,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两部法律面前均会遭遇无所适从的局面。《招标投标法》出台后不久,即发生了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。2000年8月8日,农业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,开标后,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。但因为在当时的法律下,该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农业部,造成诉讼中的踢皮球现象。没有明确有效的监管机关,是《招标投标法》的一大弊病。《政府采购法》出台后,表面看弥补了一些漏洞,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某些重要的实质问题。今年3月中旬,短短一周内,财政部两次因诸如"行政不作为"类的情由被两家公司诉至法院。财政部条法司一名官员称,这都是财政部在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"黑锅"。谷辽海感到困惑的是,同样的违法事实,两部法律会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,这造成案件中的扯皮不断和多头管理**终结果**是不了了之,在招投标中几乎形成了权力的真空地带,"都知道有问题,但官司不知道怎么打。"作为当年《政府采购法》起草工作参与人之一的清华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于安对记者说,《政府采购法》本身结构不够完整,或者说没有形成合理的逻辑。目前特别需要协调的是两法的关系。理想的状况是把《招标投标法》作为《政府采购法》的子法处理。如果这样,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在政府采购中也可以实施。如果两法的关系协调不好,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的出台会进一步加大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困难。谷辽海认为,《政府采购法》属于**的公共采购制度,相当于**公共采购领域里的"宪法",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"宪法"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,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,我国现行的《招标投标法》应当纳入《政府采购法》中。徐焕东教授也认为,《招标投标法》是一部程序法,它更多的是规定招标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做法。应该说,《政府采购法》是《招标投标法》的上位法,应该把《招标投标法》纳入